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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育整顿,最根本的就是找准问题、解决问题。山东省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短板弱项开展专项整治,紧扣检举控告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处分决定执行等监督执纪执法主要环节,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1997年11月29日晚,原莱芜市某村一商户家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受害人一家三口遇害,家中用于经营的现金等被洗劫一空。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嫌疑人从受害人家储藏间破窗而入,直奔受害人卧室,使用钝器将尚在睡梦中的受害人杀害,将家中现金等洗劫一空后逃离。即使是储藏间的窗户也安装有铁窗棂,为何嫌疑人破窗而入能不引起受害人的注意?原来,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提前准备好粗尼龙绳和木棍,把绳子绑在两条窗棂中间,再用棍子旋转绳子使窗棂弯曲,这样就可以在几乎不发出声音的情况下进入室内实施作案。由于作案凶器被嫌疑人带离现场,所以现场留下的有价值证据只剩下那条用于撑开窗棂的粗尼龙绳,受限于那个年代的检验技术,对于绳子的检验仅限于可以验明绳子的材质以及混凝土附着物,其他和嫌疑人自身有关的信息根本无从知晓。在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无果后,该起案件的侦查工作转入另一个阶段,那条粗尼龙绳也作为唯一的证据被封存,等待着它重新发挥作用的那一天。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明代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说:“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意思是任人心中冷酷如铁,终扛不住法律的熔炉。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自甘风险中的其他参加者,通常包括同场竞技者或共同参与者。按照民法典规定,对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的过错认定标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的造成仅有一般过失、轻过失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风险自担。同时,在损害已经发生时,还要审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发生后,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应当采取恰当、及时的救助举措,防止损害扩大。否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他参加者未恰当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判决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是自甘风险活动中的其他参加者,其在双方掰手腕的僵持状态下突然发力系该活动中的常见行为,不能认定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曾某受伤后,被告王某积极将其送医治疗,尽到了救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