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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青海日报》报道称,组建省委社会工作部,是全省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机构改革要求,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深化党的社会工作机构职能体系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的社会工作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进一步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为让新能源有“路”可走、“乘风”出疆,国网新疆电力不断畅通电力外送通道,形成了“两交两直”电力外送通道。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疆电外送直流第三条通道——哈密北—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建成投运后,疆电外送能力将超过3000万千瓦,新疆的电能也将“直达”华中、华东、西南地区,电力保供辐射圈将越来越广阔。作为目前全世界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远的特高压工程,吉泉直流输电工程自2019年投运至今,日输送电量最高达2.4亿千瓦时,是我国“西电东送”能源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