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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新能源装机容量的快速增长问题,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2023年11月25日,我国西北地区首台抽水蓄能机组——国家电网阜康抽水蓄能电站1号机组投产发电,实现了新疆和西北电网调节性电源的新突破。该抽蓄电站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此次投运送电为首台30万千瓦机组,计划2024年全部投产发电,每年可增发新能源电力26亿千瓦时。投运后,可充当大电网安全运行的稳定器、调节器,主要承担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成为支撑新能源大发展的“充电宝”,有效助力新疆“风光”资源的开发、消纳和外送。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鼻吸能量棒”产品定性一直是难点。记者了解到,“鼻吸能量棒”目前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以及质控措施。以记者通过网络途径咨询购买的几款产品为例,厂商多采用企业标准。“‘鼻吸能量棒’这个产品,按照产品特性来判断,既不是药品化妆品,也不是玩具,只是一个普通产品,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科长台莱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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