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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四下基层”正是倾听民声、汇聚民意、化解民忧的重要途径,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充分了解老百姓的真实感受、体会老百姓的安危冷暖,进而有的放矢地增进民生福祉,彰显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四下基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实践论,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把群众创造的经验总结出来,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深耕见效。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2019年12月,郭某与基金管理人民生财富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补充确认函》《“民生财富尊逸9号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书》。《基金合同》签订当日,郭某如约将430万元支付至民生财富公司指定募集账户。《基金合同》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泛海公司向民生财富公司作出《承诺函》,承诺对民生财富公司发起设立并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及资产安全性提供增信担保支持。2021年9月,郭某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将民生财富公司、招商证券公司、泛海公司列为被申请人。2021年11月,泛海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该仲裁委员会对郭某与其之间的争议无管辖权。2022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泛海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文化是“人”的文化,文化、文明的本质在于“人”而不在于“物”。因此,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根本和关键是“人”,目的是为了“人”。文化现代化、文明现代化的根本实质是人的现代化,人的思想意识、精神的现代化,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化。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培育时代新人会成为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的重要主题,“育新人”会成为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的其中一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和文化发展方向,本质上就是要育人、树人、立人,就是要尊重人、实现人,捍卫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让每一个人都能发展出健全独立的人格,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成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性自主的“主人”,促进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