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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公司鉴于目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同时为确保春节期间生产安全,要求下属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共计13对矿井)立即停工停产,一是立即组织上述矿井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查漏补缺,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并严格落实;二是立即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井上下全覆盖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清单台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
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国家的另一经济职能,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仅依靠税收和财政是不够的,还需通过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金融还是国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辅助手段,必须合理把握利率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利率直接影响消费、投资、国际收支等,利率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实施好利率调控,按照经济规律、宏观调控和跨周期设计的需要来引导和把握宏观利率水平,保持利率水平与实现潜在经济增速的要求相匹配。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颐合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颐合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颐合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