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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隐形”、变相收取餐具费等乱象,河北、山东等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均规定,商家应主动提供符合规定的消毒餐具、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禁止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于各地法规条例规定不一、纠治不同步、没有形成合力,导致一些餐饮乱收费项目在集中整治时有所收敛,但风头一过再度出现。并且,当下对于餐具费缺乏统一明确的说法,也让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容易引发消费纠纷。舆论认为,个别大学生在应对不合理餐具收费上的做法看似“小题大做”,但其反映出的是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勇于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说“不”。这也给餐饮商户一个警醒,即在服务细节上更应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而不是为一点蝇头小利“遮遮掩掩”,在账单上“背刺”消费者。
一是,加强数据通信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算力、存力和运力是新一代数据通信技术产业的关键核心要素,我们要深入研究数字消费领域的“以运强算”课题,遴选一批具有数字技能培养优势的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数字化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数字人才培养计划,以数字技术与消费领域融合应用为导向,加大数字消费领域的网络算力、存力和运力等核心技术攻关力度。
清朝实现中华大地的大一统后,虽然存在满洲人、蒙古人、汉人等不同人群的称呼,但在清朝大一统体制下也有了一个共同的名称——“中国人”。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朝和俄罗斯签订的《尼布楚条约》中,“中国”已经是多民族国家清朝的代称,如“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为界,河之南岸属于中国,河之北岸属于鄂(俄)罗斯”。与此同时,相对于“西洋人”,“中国人”在清代文献中渐成清朝境内众多人群的统称。如“海洋行船,中国人多论更次,西洋人多论度数。”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是《行动计划》的起草人之一。他近日撰文对“互联网+”和“数据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指出互联网和数据是数字技术的统一体,前者是“露出水面的冰山”而后者是“深藏在水下的主体”,实施多年的“互联网+”行动为采取“数据要素×”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数据要素×”是“互联网+”的升级和升华,二者本质上都是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双向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