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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到2035年,是中国制造业实现由大到强的关键时期,也是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主任周济建议,集中优势力量普及性推进数字化转型,同时抓好新一代智能制造技术的攻关、试点和示范。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他提醒,对于中国光伏企业而言,“走出去”并非新鲜事,尚德2009年便赴美建设组件厂,但最终在2014年关闭,目前在海外比较成熟的产能基地便在东南亚。但是中企在东南亚扩产依然谨慎,因为其相比国内制造成本依然较高,相比于国内常见的大手笔扩产,中企在东南亚扩张1吉瓦的组件产能也相当谨慎。“中企都在走出去,除去考察当地市场是否成熟,还要通盘考虑各地贸易壁垒的情况。但是,很多海外产能布局还属于考察论证阶段,或是小规模试验阶段,短期内难以看到另一个海外光伏产业聚集地的形成”。
据了解,该载人航天精神研学基地建筑面积650平方米,展陈面积1580平方米,由室外展区、室内展区和互动体验区三部分构成。基地以中国载人航天发展历程为主线,通过百余幅历史图片、载人航天高燃时刻数字动画、太空返回火箭残骸实物、实物模型和虚拟空间体验,用现代化展示手段展现和回顾了中国人的飞天之路,致敬中国载人航天事业,弘扬载人航天精神。(周亚强 徐馨迪 制作 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