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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杜女士介绍,2023年7月,家中两位年过7旬的老人带着小孙子报名了陕西中旅的“夕阳红遍大中国专列”旅游活动。7月30日,在行程到达秦皇岛时,73岁的彭女士意外摔伤,随即送往秦皇岛北戴河医院进行救助,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即左大腿骨折,必须马上进行手术。考虑到术后老人需要卧床至少3个月,老人在异地家人不方便照顾,随行的小孙子原计划中旅游结束后还要上课,两位老人与家人商量后决定返回西安的三甲医院进行治疗。
“民歌大观”云南歌舞展演系列活动由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指导,中国新闻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主办,以云南传统民歌、舞蹈为载体,用音乐畅通民族传统文化与国际时尚风潮的连接,向海内外展示云南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文化,反映云南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成效,促进与周边国家民心相通,进一步对外讲好中国故事、云南故事,展示“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的生动内涵,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截至2023年12月,“民歌大观”共推出17期展演活动,全网播放量超3.6亿次,获得全球观众、网友好评点赞。(完)
不过,我国已建成全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范式,有必要也有条件把职业教育打造成为服务全球的公共产品。同时,有必要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大力推进“留学中国”品牌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发出中国声音,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此,在职教出海的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