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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通数字人民币SIM卡硬钱包的用户,在手机锁屏或关机状态下,也能正常进出闸机。”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清分票务部副总经理吴超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介绍,苏州轨道交通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过闸,在全国首次以智能锁定方式实现了无网无电状态下,通过数字人民币SIM卡硬钱包直接进出地铁闸机的应用场景,即进站自动锁定、出站自动扣款。
我国粮食生产虽然已实现“二十连丰”,但节粮减损仍然必不可少。每一粒粮食,从田间到餐桌,都要经历生产、流通、加工、消费等多个环节,保障粮食安全、端牢中国饭碗,必须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在粮食“产购储加销”各环节综合施策,千方百计减少粮食损耗,就等同于粮食增产,等同于为粮食有效供给扩增“无形良田”。近年来,从减少粮食生产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入手,我国聚焦全链条多环节开展节粮减损行动,相当于增加了“无形良田”,为进一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辟了重要途径。守好大国粮仓,端牢中国饭碗,已经成为我国走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航天站”、强国建设的“压舱石”。
“公司最近订单多,我们工资拿的也多,逢年过节回江西老家的时候我就给村里老乡推荐工作,老板还给免路费,大家都很开心!”车间三组组长朱小军为能帮助老乡找到满意的工作感到高兴。同时为帮助新招录人员尽快上岗,公司还专门邀请行业技术骨干开展技能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