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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伊敏河是横穿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的主要水系。夜幕降临,漫步伊敏河文化休闲长廊,灯光旖旎,既便利了群众夜晚出行,也扮靓了城市。以筹备“十四冬”为契机,呼伦贝尔市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对海拉尔区主次干道及“十四冬”场馆周边道路进行维修改造;统筹推进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截至目前已有43个小区完成改造;打造古城休闲街区、“六馆一湖”等文化地标,以及冰舞秀、马术剧等文化产品。
南沙存在哪些发展短板?李志坚认为,一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产业体系,二是需要加强四链融合程度。他解释说,目前南沙还存在产业链不完备、市场主体数量不够多、规模不够大、不够活力的短板;同时,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条还没有充分打通,特别是在创新链和资金链的融通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我认为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南沙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发挥好南沙‘试验田’的作用,通过金融的开放创新扶持和服务实体经济,以金融活链融链。”
对此,刘俊海认为,平台必须对涉事商家进行责令改正。平台有无责任的关键是平台是否知晓此事,如有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