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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美丽中国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内容。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中理解把握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其他方面重要思想、重要论述是密不可分、相互贯通的有机整体。必须对党的创新理论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特别是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真正做到在学思践悟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哪里来?记者了解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资金平衡的原则。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销售回款收入可以覆盖开发建设成本,不会增加地方债务,并能保证合理的利润,既可以实现资金综合平衡,又能保证建设实施主体有钱可赚,提高了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