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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台独”从来不可能成事,过去不能,今后更绝无可能。长期以来,民进党当局靠花钱造势、拉拢外部势力撑腰,妄想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大搞“倚外谋独”,但这种虚妄幻想在现实面前一次次被戳穿。2016年以来,已有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瑙鲁等10个国家选择顺应民心、与台“断交”。每份“断交”声明都在证明,“台独”失道寡助,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绝路。正如岛内民众所言,“民进党标榜所谓‘世界的台湾’,只会让台湾远离世界”“不放弃‘台独’,台湾终将无路可走”。
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中理解把握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其他方面重要思想、重要论述是密不可分、相互贯通的有机整体。必须对党的创新理论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特别是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真正做到在学思践悟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80年前,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把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台湾归还中国”。此后,1945年中美英苏联合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条款必将实施”。日本则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文件奠定了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领土的历史与法理根基。尽管海峡两岸尚未统一,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和事实也从未改变。这就是台海问题的真正现状。中国终将实现完全统一,台湾必将回归祖国怀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