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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努力创新和阐释新范畴。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任何人文社会科学都需要以范畴为基础。建构中国人文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创造一系列新范畴,这些范畴可以从我国已有的文化范畴、经济范畴中借鉴并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例如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等。也可以吸收借鉴国外已有的范畴,但不能简单照抄照搬,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赋予其新内涵,使之不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反映人文经济发展的一般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青宏杏”等326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决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实现了青海省植物新品种授权“零”突破。
王文博:《条例》为深圳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产业应用场景,包括城市公共服务、客运、物流等多元的应用场景。二是提供了全方位的产业支持,包括从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等多个方面给予的支持。三是强调了创新的重要作用,包括加大技术创新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