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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甲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共同复制发行、出版他人图书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姜某甲等3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综合刘某甲、姜某甲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群众反映“邻里小事”的一句话,民警敏锐发现风险隐患,成功挽救了一条鲜活的生命,这不仅依靠社区民警高度的警觉和对辖区情况的充分掌握,也得益于山南新区公安分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打造主动警务、预防警务、融合警务,以“网上警民议事厅”为架构、依托,进一步丰富、融入了覆盖全区的村居社区、学校高校、企业单位、物业楼管、热心群主等诸多社会资源,打造了“山南新区警网融合+”这一以262名“群主”为成员的基层警务服务平台,拓宽社情搜集渠道,打通信息直达壁垒,及时解决急难愁盼。
1997年11月29日晚,原莱芜市某村一商户家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受害人一家三口遇害,家中用于经营的现金等被洗劫一空。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嫌疑人从受害人家储藏间破窗而入,直奔受害人卧室,使用钝器将尚在睡梦中的受害人杀害,将家中现金等洗劫一空后逃离。即使是储藏间的窗户也安装有铁窗棂,为何嫌疑人破窗而入能不引起受害人的注意?原来,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提前准备好粗尼龙绳和木棍,把绳子绑在两条窗棂中间,再用棍子旋转绳子使窗棂弯曲,这样就可以在几乎不发出声音的情况下进入室内实施作案。由于作案凶器被嫌疑人带离现场,所以现场留下的有价值证据只剩下那条用于撑开窗棂的粗尼龙绳,受限于那个年代的检验技术,对于绳子的检验仅限于可以验明绳子的材质以及混凝土附着物,其他和嫌疑人自身有关的信息根本无从知晓。在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无果后,该起案件的侦查工作转入另一个阶段,那条粗尼龙绳也作为唯一的证据被封存,等待着它重新发挥作用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