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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党中央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这次会议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就是集中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概括为“十二个必须”,即必须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作用,必须解决好人心和力量问题,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必须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必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必须发挥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争取人心的作用,必须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必须把握做好统战工作的规律,必须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十二个必须”是一个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既站在“两个大局”的高度明确了统一战线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重要地位、本质要求和基本方针,又从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总目标出发,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任务和重点,谱写了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发展新篇章。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赛季常规赛已经过半,不论是有关季后赛资格的争夺,还是冠军级别球队之间的较劲,各支球队对每场比赛的结果都会更加看重,但恪守篮球运动本身应有的底线,也应该是各家俱乐部要求球员做到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同曦男篮的声明其实颇具代表性:“在中国篮球已处谷底的今天,在赛场上还会出现这种行为,让人心痛。作为中国篮球的一分子,让我们爱惜中国篮球的环境,爱惜自己的羽毛,爱惜彼此赖以生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