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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台莱提指出,销售者订货期间首先应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还应确认产品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玩具为例,销售者必须按照玩具的国家标准来进货,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以后才能销售。”然而台莱提透露,本次查获的“鼻吸能量棒”的现场销售人员对该产品存在的隐患并不知情。
主动投案的要素具体为:一是主观要素,即主动、自愿到案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不能假投案真投机、借投案试探虚实;二是行为要素,即投案后须交代自己主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不能投而不供或供小掩大;三是时间要素,主动投案的时间节点必须是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之前,有初核的,需在初核谈话前。在此之后,无论是否主动到案、交代的问题是否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均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但可以根据是否主动交代、主动交代的彻底程度等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下基层”是党的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的有机统一,是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有效办法,是来之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实践创造。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传承和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握运用“四下基层”工作制度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