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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
阿姆赫德和帕姆兰表示,瑞士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瑞中关系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两国经贸投资合作克服疫情影响持续加强。瑞方愿同中方继续推进高质量双边对话,深化经贸、教育、金融、科技、人文等领域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推动瑞中创新战略伙伴关系在龙年取得更大发展。
温彬直言,当前流动性压力还不算大,降准加快落地的必要性不强。考虑到目前经济修复斜率不高,且在信贷平滑投放、政府债发行速度回落、前期财政资金逐步拨付使用之下,资金面仍维持平稳均衡。在降准空间逐渐狭窄叠加防资金空转套利考虑之下,降准操作估计还要靠后一点。“OMO+MLF超额续作”可较好地对冲当前流动性扰动因素,保持流动性在合理充裕水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