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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中,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亿海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有效仲裁条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冯琳分析,去年四季度有接近1.4万亿元特殊再融资债券和1万亿元增发国债发行,政府债券整体供给规模较大,其中增发的1万亿国债资金全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安排给地方使用,较大规模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有效缓解了短期财政收支压力。同时,从稳增长角度看,去年12月中下旬,发改委下达了增发国债的两批项目清单,涉及增发国债金额超过8000亿元,显示1万亿增发国债中超八成已落实到项目。这意味着,国债资金的到位将对一季度基建投资形成拉动,从而起到稳定年初经济运行的作用。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案涉《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系以印章方式加盖在合同条款中间的空白处,而《抵押合同(三方)》中的仲裁条款则是以手写方式添加于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印章内容与手写内容均系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在孙某、孙飞科技公司否认该仲裁条款的情形下,该变更未经孙飞科技公司和孙某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升恪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印章及手写内容经过孙飞科技公司和孙某的确认,故不能认定曾某某与孙飞科技公司、孙某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三方)》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管辖达成了合意,本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院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相对于价格高昂的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低成本自杀式无人机才是胡塞武装手中的“杀手锏”。胡塞武装多次公开对外展示samad-1系列、“见证者”系列自杀式无人机。这些无人机均采用廉价的活塞发动机,航程在600千米-2000千米,没有复杂的制导系统,大部分均采用廉价惯导+卫星导航,若没有进行有效的干扰,命中精度也达到50米以内,具备较强的精确打击能力,实际上就是一种廉价版远程巡航导弹。这些无人机战斗部在50千克左右,威力低于巡航导弹,但胜在整体价格低廉,集群攻击也能够造成不小的威胁,若配合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攻击效果会进一步提升。这种打击效能在俄乌冲突中已经被证明,双方经常用廉价的自杀式无人机远程攻击对方一些目标,这些无人机后来也有了“伊朗小摩托”和“基辅小摩托”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