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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我将与大家一起,牢记协会宗旨,落实协会章程,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努力推动检察官协会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1月15日,中国检察官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当选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协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团结、组织、引领全国检察人员融入检察中心工作,不断提高协会工作能力,心无旁骛投身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二是防范化解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几个方面的风险。房地产风险方面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这次又强调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这一点在解决供给端资金链问题上非常关键。房地产对居民财富、消费、市场预期都有重要影响,是当前影响经济运行的“牛鼻子”。化解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改善整体经济运行尤为重要。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对带动房地产相关投资,缓解房地产压力有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债务置换等化债措施,同时也要促进地方通过盘活资产等举措化解债务。下一步要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形成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在制度层面解决问题,还需要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债务处置也要把握好与经济稳定的关系,做到边化债边发展,统筹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4年多来,学术理论界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比如,从具体实际出发,结合立法联系点建设、基层协商、社区治理等,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运行进行研究;从党的历史探索出发,结合中国苏维埃政权、“三三制”政权等,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历程进行研究;从话语建构出发,结合讲好中国民主故事等,对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际影响力进行研究;从比较研究出发,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世界意义进行研究,等等。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形态的丰富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阐释,为其更好运行发展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