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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1月16日,记者联系到赵静。她说,目前针对她被举报不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一事,她正在与学校和教育局、组织部等部门协商,在这之前,校方曾拿出了一套解决方案,补偿她们每人5万元的金额,希望她们主动提出辞职,但赵静拒绝了这个方案,她说,自己从2023年8月份入职至今工作表现良好,按照当地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相应工资标准,即便是要补偿,她应该获得的赔偿金早已不止5万元。
“信用贷款,给小微企业插上了梦想的翅膀。”1月16日,在宁波市政协十六届三次会议的“委员通道”上,宁波市政协委员、江北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徐波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让小微企业获取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该中心通过采用市场监管局掌握的经营主体大数据,给企业出具信用报告,解决了由于银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敢贷不愿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