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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据黑龙江网消息,1月11日,记者从哈尔滨工业大学了解到,哈工大已全面开放校园,随着寒假假期来临,来哈尔滨赏冰乐雪的游客日益增多,为进一步积极响应社会期望,哈工大将在1月12日至2月29日开放校园暖廊、图书馆、14850平方米“巨大”滑冰场和部分食堂等平时不对外开放区域,快来看哈工大对游客朋友们的花式宠溺。
2001年国家文物局曾经出台《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同时也表明,“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此外,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