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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中,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亿海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有效仲裁条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迈出新步伐。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要求,加大宗教人才培养力度,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宗教关系日益健康和谐。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环星公司与张某因《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张某主张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才得知该仲裁裁决,但其与环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并非张某所签,且案涉协议中银行收款账户户名虽与张某的名字一致,但该银行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码与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不符,环星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张某的手机号码,致使张某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及仲裁文书,未能参加仲裁庭庭审,丧失了辩论的机会,张某以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