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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当前,外贸主体数量增多、业务范围更加精细,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等积极因素累积增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信银行通过转接收款和直连收款两种模式为境内出口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收款服务,实现了全流程收结汇、境内资金清分、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登记等线上化处理。自主研发的“信银致汇”产品省去了出口商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间环节,免去了海外资金“落地、归集”的环节,降低了资金风险和收款成本。
他提醒,对于中国光伏企业而言,“走出去”并非新鲜事,尚德2009年便赴美建设组件厂,但最终在2014年关闭,目前在海外比较成熟的产能基地便在东南亚。但是中企在东南亚扩产依然谨慎,因为其相比国内制造成本依然较高,相比于国内常见的大手笔扩产,中企在东南亚扩张1吉瓦的组件产能也相当谨慎。“中企都在走出去,除去考察当地市场是否成熟,还要通盘考虑各地贸易壁垒的情况。但是,很多海外产能布局还属于考察论证阶段,或是小规模试验阶段,短期内难以看到另一个海外光伏产业聚集地的形成”。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台莱提指出,销售者订货期间首先应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还应确认产品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玩具为例,销售者必须按照玩具的国家标准来进货,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以后才能销售。”然而台莱提透露,本次查获的“鼻吸能量棒”的现场销售人员对该产品存在的隐患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