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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理事长周建松教授认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高计划”建设是带动力。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建设要求,切实提高建设绩效管理水平,对接服务国家战略,响应改革任务部署,紧盯“引领”,强化“支撑”,凸显“高”,彰显“强”,体现“特”,尤其在展示形成一批有效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标准方面作出贡献,发挥好龙头引领作用。
西方经济学中的凯恩斯学派虽然也承认市场失灵,主张政府干预,但在理论上,自由市场主义和凯恩斯学派的哲学观点都是二元论的,都把政府与市场看作平行对立的关系。在实践中,多党政治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从来都被打折扣,或根本难以推行,政府与市场始终是两张皮。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破解了这个经济学的世界性难题,从辩证统一的视角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些认识显著不同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二元对立思维,其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就在于,依据科学社会主义和党的建设理论,把党统领各方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制度优势、组织动员优势、人才优势引入经济领域,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而能够把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统一起来。
山西陆港国际口岸园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大麦回程班列的抵达,实现中欧(亚)班列的双向互动,“重来重去”的运输格局,进一步打通双向互通中欧(亚)班列国际物流通道,也充分发挥中欧(亚)班列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周边地区进出口商品向山西内陆港汇聚,打造中欧(亚)班列临汾地区集散中心,加快推进中欧(亚)班列高质量发展。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