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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省农业厅与柬埔寨皇家农业大学三方签订协议,合作建立中国―柬埔寨热带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组培苗中心、有机肥研发中心和热带作物研究中心,共同开展热带作物科技研发、培训、示范等。6年多来,橡胶、椰子、胡椒等多种作物示范基地在柬落成,多个香蕉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举办,合作项目、交流活动不断深入。
截至2023年底,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有效量分别为130.8万件、70.3万件和67.2万件,合计占国内总量的65.6%,分别同比增长21.1%、21.0%和2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深圳—香港—广州集群,北京集群和上海—苏州集群,占据了全球科技集群排名前五中的三席。科技创新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成为推动产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贷款纠纷频发,仲裁以其便捷、高效、保密的优势成为网贷平台公司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明确了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确认或明确表示同意的,“印章”及“手写”等形式仲裁条款无效。本案的审理有效提醒仲裁机构把好“入口关”,对于网络贷款纠纷仲裁案件,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有义务审慎识别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