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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高校农技工作者‘十年磨一剑’培育的新品种,究竟能否进入田间地头?经营主体的能力往往决定了品种的转化价值。”王亚平分析,较长培育周期、有限主体规模对高校农林科技成果转化的限制较为普遍。“有位企业家曾对我说,当成果被一家年产值1000万元的企业买到,它可能创造的价值只有几百万元; 但如果是产值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大企业来做,成果价值可能会放大几十倍。”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哪里来?记者了解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资金平衡的原则。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配售。销售回款收入可以覆盖开发建设成本,不会增加地方债务,并能保证合理的利润,既可以实现资金综合平衡,又能保证建设实施主体有钱可赚,提高了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