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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正在成为文旅融合的催化剂,赋予传统产品更多新颖、立体的体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副院长邓宁表示,要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景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沉浸式体验产品,客观评估客群特点、消费能力等并与之匹配。要充分挖掘景区的文化内涵,打造优质文化IP,增强项目吸引力、体验感。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民营经济统战工作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加强思想引导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民营经济人士把握发展大势、稳定发展预期、坚定发展信心。评选表彰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深入推进工商联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在助力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中受教育、作贡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