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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无论从长远发展还是从现实需求看,把规范建设零工市场当作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途径,都很有必要。此次印发的《通知》提出,将零工市场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灵活性、兜底性4个服务定位,明确这是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为此,需要建章立制,形成一整套服务事项清晰、建设布局合理、运行模式规范的标准,推动各地在提供撮合对接、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服务时规范运行,如评估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公益性质的零工市场应及时予以退出。
2023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和彭某某认为全天送货太累了,赚的也不多,正打算停手时,徐某某和周某某询问两人是否愿意接手“笑气”生意。考虑到如果自己做“老板”,只要维护好客户渠道即可,而一箱“笑气”进货价约为200元-220元,销售价可达300元-450元不等,利润较为可观,经商议后,封某某和彭某某决定接手,并约定所得利润与徐某某和周某某分成,后徐某某将之前用于联系下游客户和上游“笑气”厂商的微信号交给封某某、彭某某使用。
刘洋表示,南沙发展具有区位优势、政策优势、空间优势、宜居优势。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几何中心,南沙1小时半径内覆盖大湾区约4000万人口,是联通湾区东西两岸、推动广深“双城”联动的桥头堡,也是深化广东与香港、澳门合作的排头兵,是我国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前沿枢纽地区。随着《南沙方案》的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重大平台极大提升了南沙对企业与人才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