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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该合同债权经三次转让,最终由升恪公司受让。升恪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作出裁决书。孙飞科技公司、孙某以其与升恪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要提升苏州河整体景观灯光,可以借鉴浦江灯光景观的经验。首先要确立统一的设计标准。”魏劭农认为,苏州河景观照明工程因归不同区所管辖,目前缺乏统一的设计标准。在2018年黄浦江两岸景观灯光提升改造时,就曾采用国内外照明团队两方合作,对整体照明工程进行全方位规划的方案。因此,魏劭农认为,苏州河的整体灯光设计也应该做国际招标,邀请一些国际上的优秀团队出方案进行评比,听取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包括艺术家的想法,共同对这个方案进行评价和调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海委立足流域全局,围绕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等,组织规划审核,明确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组织对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骨干河道治理重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治理,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会同有关单位对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等国家重要蓄滞洪区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核,确保工程建设方案与流域防洪体系优化布局有效衔接,工程建设标准相互协调,防止防洪风险不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