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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政策兜底,让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了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海关总署为代表的“放管服”改革,“两步申报”全新通关模式深受外贸市场欢迎,不仅压缩了外贸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更降低了制度性通关成本。一揽子稳外贸政策落地生效,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稳住了企业信心和市场预期,增强了我国应对全球供应链调整和市场波动的能力,促进了货物贸易进出口平稳运行、积极向好,满足了更多的民生期待和市场需求,以务实行动打开更加广阔的经济场景。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资管业的综合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在公开市场权益投资、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等领域仍有短板。投资端面临不小挑战,利率中枢阶段性下行,合意资产供给不足,资本市场波动加大,再叠加负债成本刚性约束,传统资产配置策略亟待转型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保险资金的管理机构,保险资管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还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的内外部环境深刻变化,对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也要防范“灰犀牛”,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才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