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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而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这体现出一种基于文化生命体的全新文明观,一种以有机整体的和历史性的文明视野来看待和阐发中国式现代化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也阐明了作为一个独立文明的国家、民族如何实现现代化的一般原理。一个独立的社会文明是一个有机的文化生命体。任何一个有机的生命体只能在自身原有的基础上“吐故纳新”、连续性发展,而不可能脱离、抛弃自己原有的“机体”进行一种断裂、突变式的发展。自古以来,我们都是一个建立在高度发展的文化、文教和文明的基础之上的独立“文化生命体”“文化共同体”,一个文化悠久广大、文脉赓续不断,因文聚合而成、以文而立、以文而治的文明国家和民族。可以说,中华民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作为最繁荣最强大的文明体屹立于世。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文明体,其现代化的实现一定包含着文化、文明的现代化,其伟大复兴一定意味着造就“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和文明的复兴。
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治基础,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国际上谁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就是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反对。中方对有关国家发声明、“致贺”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已提出严正交涉。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