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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条例》还提高了相关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共享信息的时效性,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报调整为共享,进一步扩大了应当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共享的部门范围,增加了卫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门,这将推动进一步减少社保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瑞幸被恶意抢注品牌“掠夺”了潜在市场份额,是否意味着其出海的节奏慢了一步?上述二位分析师一致认为,中国咖啡品牌的出海没那么“容易”,也还不需要“着急”,出海并非其现阶段的首要业务方向。“出海业务的核心比较优势应当在于未来的高需求量,以及完善的供应链,例如对上游原产地的把控、核心的议价能力。而在当前阶段,相比于速溶咖啡品牌,现制咖啡品牌的海外扩张并没有深刻的比较优势。”刘嘉仁指出。
职业偏见虽然较为广泛存在,但这些刻板印象却是可以逐步改变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技术工人赢得了事业上的成功与荣誉,比如获得“刮腻子”世界冠军、展现工匠精神的“大国工匠”。这些优秀的技术工人向外界证明,“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潜心耕耘,就能创造优异的成绩,进而消除一些人的偏见,进一步优化蓝领的职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