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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方面,尤其是果树种植,转化难点在于见效慢、周期长。”吴翠云透露,以果树为例,一个新品种从诞生到选育,再到市场推广,一般要经历15至20年时间。“正是因为‘慢’,农户在接受一项新技术、新品种,尤其是选育果树新品种时,都比较谨慎。很多农作物今年用了发现效果不好,第二年可以换;工业领域更快,有时几天就能见效,不合适就不再生产了。而果树一旦种上,三四年才开始见成效。怎么让农户认可并接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难题。”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组织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与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时代楷模”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结合起来,突出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意义,激励引导广大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自觉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
人才培育要围绕“本职”与“兴趣”共管。“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想要更好发挥和释放人才效力,让人才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不仅需要人职匹配、人岗相适,更重要的是立足实际需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学习、定制培训清单、组织实践锻炼,干什么就重点学什么,缺什么就重点补什么,靶向提升本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本领。这样有利于克服人才培养中的盲目性,提升人才培养质效,做到培养一个成才一个,努力实现“人尽之才,才尽其用”。人才培育在着眼本职需求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尊重和深入挖掘个人的价值追求和兴趣爱好,积极研究兴趣爱好与工作事业合二为一的理想化职业状态,产生强大的内在动机和驱动力,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态度转变,激发创新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永不止步地自我探索和自我完善,从而发挥人才的最大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