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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申鑫公司与申花公司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年2月25日,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因中国足球协会以申鑫公司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申鑫公司仲裁申请的决定,申鑫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申花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申鑫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课题组认为,有必要推动保租房形成商业闭环,既能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又可调动更多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经过调研,课题组建议,企业可以从满足青年住房群体的需求出发,通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多式多样的增值服务来吸引青年人入住和消费,拓展运营环节盈利渠道。政府部门要用好金融工具,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保租房运营和服务体系中。
电商企业要明确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盲盒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而不应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及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企业应做好盲盒商品审查把关,筑牢商品的第一道防线;完善货源、质量、运输等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售后投诉机制,做到守土尽责;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盲盒产品的经营范围、价格范围、售后服务等,确保盲盒产品质量、销售方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