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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年6月,广州公布《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进“四化”平台赋能企业实施方案》,明确启动培育50个左右的优质“四化”平台,“四化”即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此后,广州将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四化”平台为制造业企业“四化”转型提供“评估、规划、实施、优化”全流程专业服务,构建行业“四化”发展生态。
“我们希望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世界会变得更加美好。同时,我们也清楚地知道,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人类依然面临的诸多难题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从不讳言。放眼全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霾不散,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人类社会亟盼走出危机困境、走向持久和平与繁荣的正确道路。
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主任卢光盛认为,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合作是全球第一个在国际河流上由多个国家共同开展联合执法的安全合作机制,为全球其他国际河流的联合执法提供了示范性样板,也为全球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永远在路上,各国仍需进一步加深合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