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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
警情通过市县两级失联人员查找中心迅速流转,属地派出所民警在与家属谈话中,进一步了解到了老人近期说过的话等信息,相关特征线索立即向中心回传,各警种按照职能紧锣密鼓地开展分析查找,巡逻警力、社区警力联动群防群治力量,根据中心下发的线索开展“地毯式”搜寻。当晚21时40分,民警带领家属在路边成功找到老人,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年终奖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奖励金。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应约定发放规则,对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条件,包括对不予发放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是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发放年终奖,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并按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保存好考核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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