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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盐城的经济总量与扬州相当,2022年为7080亿元,与扬州只差25亿,增速列全省第一;2023年前三季度GDP实现5302亿元,增长6.0%。盐城东临黄海,拥有区域面积大的空间优势、“风光火气氢”一体发展的能源产业优势和绿色生态宜居的环境优势,近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列全省前列。有分析人士认为,盐城有可能与扬州在同一年喜提“万亿城市”。
创新“丰枯置换”电力互济示范模式。澜湄国家水电出力特性与中国受入省相似,项目将用电负荷特性与水电出力特性匹配程度高、对清洁电力需求大的粤港澳大湾区纳入调剂范围,通过更大范围的丰、枯水期“电量置换”,实现清洁能源优化配置。这一清洁电力利用的创新模式,将为促进更多的跨境电力互济起到重要示范作用,有助于依托电网互联深化区域电力市场建设。
“饱和度过高的色彩装饰以及过于炫彩的灯光效果,也反而会削弱苏州河本身的历史与人文底蕴。”魏劭农认为,苏州河上也有一些桥的灯光设计比较考究,外白渡桥就是其一。作为苏州河汇入外滩的节点,外白渡桥运用统一的灯光设计与背后三件套形成呼应,同时灯光的设计围绕着桥的架构而展开,在体现灯光、都市之美的同时,也展现出了建筑本身的线条感。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