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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酒店早前被某实业公司抵押,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在酒店被执行处置中,始终无人竞买。傅泳调查后发现,问题出在楼内的房屋使用者。由于租金便宜,一些小公司就在此长期办公。“如果不妥善处理,即使强行拍卖,也会在控制、移交、处置时产生各种麻烦。”傅泳和同事们商量。
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
河南大学文化旅游学院教授陈楠也注意到了这个变化,他表示,要进一步解决文旅消费的时间问题,通过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行弹性作息等措施,为人们提供充足的休闲时间,从而促进文旅消费。他建议,相关政策措施也要更加关注老年人等消费群体的需求,让各个层面的消费者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消费体验。同时还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发更具针对性且操作方便的消费金融产品,开展一系列减费让利活动,使其与人们的文旅消费实际需求更加匹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