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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高职学校自认为自身信息化基础较好,地位牢不可破,未来发展前景可期,暂不需要费时费力进行数字化转型。殊不知,数字化转型是一个周期较长的变革潮流,作为一场技术变革势力,它正在不断向各个行业渗透,那些变革较慢的行业将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处于劣势。这种情况之下,即使是信息化“水平高”的学校也应心怀忧患意识,认识到数字化转型是一个长期、浩大的工程,应尽早布局、提早谋划,积极思考数字化转型的思路与方法,根据职业技术技能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能力提升需要,完善以校为主、市场参与的数字化资源开发机制,研发更加契合学生学习、学校教学的专业课程,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
重庆银行则根据资金使用周期长短提出年终奖理财建议,对于随用随取的生活开销,出于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这部分资金建议配置支持“快速取现”功能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于房贷、房租、车贷、子女学费等重要大额支出,具体配置则需参考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很低,不愿承担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大额存单;风险承受能力偏低,但能接受小幅回撤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期限在1个月到1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而对于长期投资规划以实现复利增值,风险承受能力偏低、不愿意承担本金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配置期限较长的存款型产品,或者储蓄型保险,如增额终身寿险等;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则可以将部分资金配置到固收+理财产品、股债混合型的基金等中长期资产中。
本次发掘较为重要的发现是数量众多的墓葬,墓葬时代自战国、西汉、东汉晚期至魏晋时期、宋元和清代,其中以战国、两汉和魏晋时期为主,从发掘情况看,各时期墓葬分区明显,排列规整,具有明显的规划性,推测可能为一处连续使用数百年的墓地,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中东汉晚期至魏晋时期墓葬共有110座,是济南地区历年考古发掘过的规模最大的该时期的墓地,其规模在山东地区同期墓葬中也较为罕见,为研究山东地区东汉晚期至魏晋时期葬制葬俗的演变提供了新的重要材料。(总台记者 庞振 曹霄飞)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