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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但同时,新的问题也在出现——有的居民在错峰停车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驶离,导致楼宇企业的车辆无法停放,楼宇企业的投诉电话逐渐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新华中央活动区党委再次联手宝地新华物业和周边居民区及时调整方案,把错峰停车的车位与企业业主停车位错层,和楼宇临时来访车辆停在一层,有效地避免了车位重叠的问题,同时在居民区内加强错峰停车须知的宣传。此举不仅获得了楼宇业主的认可,也人性化地照顾了居民的停车问题。
2.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实行“千分制”甚至“双千分制”“三千分制”考核体系。2018年以来,临沂市费县对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了“千分制”甚至“双千分制”“三千分制”综合考核,其中2018年开展党建、经济社会发展“双千分制”考核,2019年还增加重大隐患整治板块,实行“三千分制”考核,其他年份实行“千分制”考核。同时,该县有个别部门、镇街在有的年度对下属单位、所属村(社区)开展过“双千分制”考核。这类考核虽然有区分优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的作用,但指标设置客观上存在过多过细、不够科学精准、脱离实际等倾向,还有的考核频率过高,实行月度排名、季度通报,不利于干部树立长远政绩观,加重了基层负担。
2021年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包括“自动续费”在内的服务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需在续费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APP厂商为了留住用户,所采用的各种“花招”,妨碍了用户取消“自动续费”功能,涉嫌违规。监管部门需重视用户的反馈、投诉,督促厂商依规做出整改,提高“一键式关闭”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