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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交付涉案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合意。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无论是了解商品情况,还是后期原告向被告反馈包有问题,被告从未向原告披露所谓卖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告也做出了保证正品的承诺。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足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经鉴定,涉案的包为伪,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相信,使得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欺诈。
首先,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文化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恩格斯认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这两段论述是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经典阐释,是指导我们理解和把握经济与文化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基本原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表现为经济的发展决定文化的发展,而作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经济的反映,又给予社会经济巨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温彬表示,1月为传统缴税大月,财政多收少支。15日为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申报截止日,之后两个工作日为走款高峰期,税期扰动加大;同时已下达的地方债提前批额度或于1月启动发行,政府存款项或对资金面有一定抽水。考虑到政府债券发行和对冲可能存在时间差,MLF超额续作有助于对冲流动性波动,平滑税期等对资金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