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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虽然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8年7月16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航空公司要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即根据不同票价水平和时间节点等,设定合理的梯次收费标准,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但合理标准是多少没有细化。这使得航空公司出于保障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遵循“折扣越高,退改签收费比例越高”的规则,制定了实际上不合理、不公平的收费标准。在上述这起“高额退票费”事件中,消费者刚买完机票选择退订,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航空公司却按照自行设置的标准扣除高昂手续费,显然不合理,这是广大网友气愤的根本原因所在。
“保交楼”可谓2024年楼市的头等大事之一。如今,在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方面有了新的落地机制。近日,住建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属地住建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该机制为房地产项目融资对接搭建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同时,协调机制推动融资条件满足,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快办理“四证”等。
学术方面,王志坚还是国家自然基金委通讯评审专家,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动态信号分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转子动力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可靠性工程分会理事,《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Informatics》《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ISA Transactions》《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Measurement》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 等SCI期刊的审稿专家,《振动与冲击》《电机与控制学报》《农业工程学报》《振动、测试与诊断》等EI期刊的审稿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