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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张学义告诉澎湃新闻记者:“7月30日就开始下暴雨,到了第二天中午沟里开始涨水。一开始没有想到水会那么大,从发现涨水到水和屋子齐平,只有很短的时间,来不及跑出去了。这时上游冲下来很多沙石,还有树木、汽车什么的,堵住了门口那座桥的桥孔,洪水一下子就漫了上来,瞬间就冲垮了墙角。水最高时淹到房子的一半,临河的几间屋子也塌了,家里不少大件家具家电都没了,万幸的是人没事。当时也出不去,村里都成了一片泽国,后来等水渐渐退去才转移到对面的电站去。”
为当代计,为万世谋。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知不足而奋进,望远山而力行。”意见的发布,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