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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全总介绍,工会驿站是全国总工会组织建立的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出租车司机、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交通警察等户外劳动者提供休息如厕、饮水纳凉、餐食加热、驱寒避雨、手机充电、读书阅览等一站式服务站点。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始终把工会驿站建设作为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有力抓手和重要途径,指导各级工会加强与公安、交通、金融等单位合作,撬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机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等多方资源参与建设,加速构筑“聚点成网”工作格局。在提供饮水、热饭、应急简易药品、休息等服务基础上,不断提升工会驿站服务职工质量水平,因地、因时制宜,开展送温暖、送清凉、送文化等活动,帮助广大户外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打通工会服务户外劳动者的“最后一公里”。
把握好民主特色与民主贡献。在对民主的把握上,既存在共性认知,也存在差异性认知。我们不仅要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还要研究其如何体现民主的一般特性;不仅要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解决中国问题,也要阐释清楚其在民主价值、民主模式、民主绩效等方面对人类政治文明作出的贡献,从而为弘扬民主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中国智慧。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作为推动民主进步的真正动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革命斗争中。土地革命时期,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区域性政权民主建设的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的公布、“豆选法”等选举形式的创造,保障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架构、经济基础、法律原则、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并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通过艰苦奋斗取得的民主政治权利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