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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该负责人表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总结过去部分地区棚改、拆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往一些地方允许保障性住房变性为商品房上市的做法,使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成了城市政府难以填满的“无底洞”,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能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牟利。
2022年7月,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原司长雷朝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5年,高校着眼于现代农业提质增效的重大需求,围绕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研发应用,针对破解我国农业“卡脖子”技术难题,在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气候智慧型农业等领域科技支撑成效显著。5年共转移转化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超1.8万项,创造经济效益710亿元以上,极大推动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