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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当今,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数字化平台和线下社区服务机构,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社区生活服务、社区治理及公共服务、智能小区等服务。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经查,杨先春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将管党治党政治要求抛诸脑后,履行主体责任严重失职;背弃纪检工作职责使命,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转移隐匿财产,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背组织原则,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廉洁底线失守,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占用公房;违反工作纪律,插手下属企业经营活动,干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期权”腐败,收受巨额贿赂,带坏系统风气;自身不正,家风败坏,对亲属失管失教。其行为严重破坏任职企业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构成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先春开除党籍处分;由甘肃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涉案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