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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社会治理方式。统计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居世界第二位。如何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定分止争”,激励相关主体投入更多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我国目前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种“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创新做法,如何更好地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还需要对接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规定。雷竞技视讯
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定分止争”,激励相关主体投入更多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我国目前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种“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创新做法,如何更好地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还需要对接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规定。雷竞技视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雷竞技视讯(撰稿:宋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