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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封某某到案后称,是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带自己接触“笑气”这门生意的,一开始自己只是负责运送。大概在2022年10月左右,同乡周某某让自己帮忙负责在上海各区运送货物,说送的东西是香精,包吃包住,全天送货,月工资高达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徐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地址,自己只需要将纸箱中的货物送上门即可。因全天都要送货,徐某某、周某某后又雇佣了另一名配送员彭某某,由两人轮班送货,这些货物都是一盒一盒包装好的小钢瓶。封某某供述称,自己在送货过程中得知,钢瓶里面装的是一种名为“笑气”的气体,吸食后身体会像醉酒一样。
“水团”横行,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主办方或演出方看准了国内普通观众的乐团资质鉴别力不足,进入国内市场时翻译有意混淆,说白了就是欺负观众“不懂行”;其次,随着国内古典乐爱好者的增多,大家有了新年进音乐厅欣赏高雅音乐的习惯,极速上升的市场需求和相对小的供给,给了“水团”可乘之机;再次,相关部门对于演出方的资质及宣传方面的审核问题,给了“水团”挣快钱的机会。酷天堂平台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酷天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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