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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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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筑牢安全发展屏障。12.建立涉企风险预警通报发布制度,筑牢企业安全防护屏障。13.助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治理、防控风险能力。14.前置服务保护合法权益,严打严查涉及就业招聘、恶意欠薪等方面违法犯罪,前置摸查风险,遏制涉企重大案事件发生。15.守护经济金融领域安全,严打偷漏税、招投标、涉众金融等领域违法犯罪。16.构建护企知识产权“前哨站”。17.当好企业商业秘密“护卫员”,重拳出击保护企业合法知识产权。18.探索建立“企业内部职务犯罪预防联合会”,助力企业化解潜在经营风险。19.制定企业项目建设安防“白皮书”,从人防、物防、技防等精准服务企业安防需要。20.加强企业境外合法权益保护,为“走出去”企业构筑海外安全绿色屏障。
如何解决执行案件长期高位运行的问题?必须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以“头拱地”的决心和钉钉子精神推进落实党中央关于执行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商源头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做深做实执行难综合治理。要畅通完善法院内部“执源治理”机制。依法加大财产保全适用力度,“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以“立审执一体化”促进生效裁判自动履行,探索建立“执行建议”制度提升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努力在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要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保持攻克“执行难”力度不松,通过“终本清仓”“执破融合”等方式依法解决确实存在的“执行不能”案件,促进市场有序出清、盘活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