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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同时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研究警察如何逃避不当行为责任的专家乔安娜·施瓦茨说:“这导致了暴力事件的持续发生。即使近年来警察杀人事件受到公众关注,社区参与程度也空前高涨,但一切照旧。这意味着警察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使用武力,联邦和州对警务的监督非常有限,全国各地的工会协议使得有效调查、惩戒或解雇警察变得非常困难。”
由于初创期的科创企业缺少抵押物,投入大、风险高,在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同样重要。对此,《通知》作了相关差异化安排。据介绍,金融监管总局针对性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独立审查、自担风险,持续强化科技金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通知》还强调,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同时,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在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方面,《通知》明确,一是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在有效防控风险基础上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二是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三首”保险运行机制。三是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